转自《河南法治报》
2022年5月,顾某阳、顾某庆在商水县谭庄镇某村附近的托儿沟引水工程处,用自制电鱼器捕捞小鲫鱼、黑鱼等2公斤,看似微不足道的收获,却让他们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这起案件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惩戒,更彰显了我国对生态资源保护的坚定决心。
从价值上看,两人捕捞的2公斤黑鱼仅值39.8元,但经专业评估,其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直接与间接损害合计达2228.8元。这个数字的反差,揭示了生态破坏的特殊性——它的危害远不止于眼前的经济价值,更会影响水域生态平衡,威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电鱼这种非法捕捞方式,会对水域内的鱼虾、微生物等造成毁灭性打击,破坏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其负面影响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件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顾某阳、顾某庆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电鱼器捕鱼,商水县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顾某阳、顾某庆拘役6个月,缓刑1年,同时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用2228.8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这一判决既包含了刑事处罚,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又通过对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强调了生态修复的责任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弥补。这一判决不仅是对违法者的警示,更是对社会公众的深刻教育,提醒我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必须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短视行为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态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