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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电车撞伤他人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07 14:25:43来源:admin浏览次数 217

转自《豫法阳光》

于某骑行共享电动车左转弯时,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孙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经查,涉事共享电动车是于某通过某软件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租赁,且该共享电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将于某、某软件公司、某科技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软件公司系共享电车网络平台的运营者、某科技公司系共享电车的所有人,孙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二者存在过错,因此对孙某请求某软件公司、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3万余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1万元:含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2万元:含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交通费等),赔偿限额之外的5000余元,由于某承担。

以案说法:用户扫码骑行共享电车,与车辆所有者(如某科技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网络平台(如某软件公司)通常提供信息服务,如定位、开锁等。平台方和车辆所有者并非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受害人要求其担责,必须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提供车辆存在严重缺陷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未尽合理管理维护义务、平台运营存在重大漏洞导致风险等。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所有者和网络平台存在过错,故二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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