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8:00-20:00 Add: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9号河南信息广场

微信二维码
来访路线 13015506711

崔月清经典案例(11):上官某某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19-06-30 22:58:04来源:admin浏览次数 442

上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二审经辩护维持原判。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案号:(2012)郑刑一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上官某某

辩护人:崔月清

【一审判决】

一审认定,2011年6月13日2时25分许,被告人上官某某驾驶轿车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机动三轮车相撞,致使朱某某死亡,致使乘坐该三轮车的被害人郝某某右踝骨折伴脱位、左距骨骨折、右肩关节脱位。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朱某死于颅脑损伤,郝某肩关节损伤程度评定为IX(九)级伤残;右踝损伤伤残评定为X(+)级伤残。经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案发次日,上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3月2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二审判决】

上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对被害人予以积极赔偿,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12年6月20日,郑州中院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216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效果】

作为上诉人上官某某二审的辩护律师,经过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和会见当事人,综合认为,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自首,且在量刑上已经给予了减轻处罚。二审如要改判为更轻的处罚,比如缓刑的辩护重点,应该放在说服当事人兑现其在上诉状中“愿意赔偿”的承诺。由于当事人委托的比较晚,离法院结案日期已经很近,留给辩护人进行调解促成上诉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和解工作时间较短,加之上官某某系福建人,路途遥远来去不便,只能通过电话方式与其家属沟通和解工作,但最终仍因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而未能予以赔偿,和解未能成功。虽然辩护人经过了艰苦耐心的说服工作使得被害人家庭大幅度降低了赔偿要求,但当事人家属仍然支付不起,辩护人感到遗憾,二审维持原判于法有据亦在情理之中。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