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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经典案例(12):李某挪用公款案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9-06-30 22:59:25来源:admin浏览次数 539

李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二审,经辩护,维持原判。

审理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案号:(2014)汴刑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赵某某

辩护人:某某

上诉人:李某

辩护人:崔月清

【一审判决】

2014年10月24日,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上诉理由】

一审宣判后,赵某某、李某不服判决均提出了上诉。

李某的上诉理由:一身平均量刑过重,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请求二审对其从其判处适用缓刑。

【二审裁定】

2014年11月1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汴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写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理由:

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委员,在协助镇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个人抵押贷款,挪用13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小轿车,伙同李某挪用公款55万元由李某用于承包工程牟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诉人李某伙同赵某某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辩护思路】

二审辩护人通过查阅一审全部卷宗材料,并同时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录的该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前5年期间对该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案例,同时也比对了其他相关案例。对照该院的上述判决材料结果,让辩护人感到吃惊何不解的是,为什么同一个地点、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合议庭、同一个法官,统一的挪用公款55万元,同样都具有自首和退赃(二审裁定书漏掉了这一事实)情形,在相差怒道一年的时间内,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一个案件缓刑,一个(本案)却是有期徒刑3年。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区别太大,从而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李某的量刑确实过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实施)之规定,本案是可以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即使不免于刑事处罚,那判处缓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遗憾的是,二审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视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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