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犯故意伤害罪,经辩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2013)牟刑初字第313号
被告人:袁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指控】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
2013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在中牟县三官庙镇岗李村因被害人袁某某放置在其家门口公路上的一根棍子碍于通行,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袁某遂用一把铁钩将袁某某右脚脚踝砸伤,致右脚外踝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2013年9月11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牟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二、作案工具抓钩一把予以没收。
被告人袁某服判,未上诉。
【辩护效果】
这是一起邻里之间因琐事而引起的刑事案件。看似简单,但引发案件的原因值得重视,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积怨长久,数年间互不说话,多次因琐事争吵。案发后,和解工作及其难做,两家互不相让。为了能够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谅解,更深远意义上讲可以通过此案改变两家的梯队情绪,化干戈为玉帛,邻里之间能够永远和睦相处。为此,辩护人多次前往案发现场,深入双方家庭,耐心细致地去做和解说服工作,最后辩护人终于如愿促成双方家庭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袁某家庭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真诚谅解。这为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法庭上,辩护人重点讲述了该案和解工作的艰难过程和对该案处理的重大影响,提出既然被害方给予被告人充分谅解,就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加之,袁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农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就应当对其适用缓刑。判决书载明:。。。该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至此,案件的辩护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不仅最大幅度地减轻了对被告人的享受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借助辩护工作,化解了一起邻里之间积怨颇深的社会矛盾,开启了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帮助当事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解决了长期解决不了的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