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危险驾驶罪,经辩护被判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2013)开刑初字第279号
补正裁定:(2013)开刑初字第279--1号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指控】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3】233号起诉书指控:
2012年8月26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伍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郑州市众旺路向北行驶至交警六大队事故中队门口处撞到行人郑某某,致使其受伤。经检验,伍某的血醇含量1688、04mg/100ml。经鉴定郑某伤情程度为轻伤。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郑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伍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判决】
2013年7月24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人民币78435、19元。
2013年8月9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279--1号刑事裁定书,对判决书中的错别字给予补正。
【辩护效果】
1、案发后,被告人伍某家属委托律师及时,使得辩护人能够迅速了解案情并第一时间向办案单位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被采纳,伍某被顺利取保候审,此后,帮助伍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均继续取保,使得当事人的工程项目业务未受到该案件影响。
2、辩护人积极协助法院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工作,使得民事部分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帮助当事人积极配合附带民事原告人向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工作,为法院判处缓刑创造了有利条件。加上被告人伍某在开庭时当庭认罪、真诚悔罪,最后取得了缓刑的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