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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经典案例(7):聂某嫖娼案撤销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9-06-20 18:41:47来源:admin浏览次数 921

聂某某因嫖娼被行政处罚收容教育6个月,罚款4000元,经代理,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收容教育”决定,亦不再对其行政拘留。

处理机关: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

处罚案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公(刑)行罚决字【20140312号)

收容教育决定书(牟公(刑)收教决字【20140008号)

违法行为人/收容教育人:聂某某

行政诉讼代理人:崔月清

【案情简介】

2014328日,中牟县公安局作出牟公(刑)行罚决字【20140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金4000元。理由:

现查明:201432723时许,聂某某在中牟县青年路一无名休闲店内,与赵某某谈好100元价钱后,在休闲店2楼房间内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民警查获,聂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嫖娼,且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01441日,中牟县公安局作出牟公(刑)收教决字【20140008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聂某某收容教育6个月。

【代理效果】

201442日,代理人接受案件后,即迅即依法到郑州市收容教育所会见了聂某某,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时,聂提供了他老婆已经怀孕数月且未向公安机关告知家庭地址、配偶等情况线索。后代理人通过聂的妹妹约见了聂的妻子,发现其怀孕事实属实且怀孕月份较大情况,随起草了以中牟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关于对聂某收容教育6个月的行政处分行为。主要理由:

1、行政处罚未依法进行听证,未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等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两次处罚均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2、对于申请人聂某的嫖娼行为,公安机关在已作出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款4000元的情形下,已能达到法律要求的“教育、感化、挽救”之目的,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收容教育处罚,显然过重,责罚不当。

3、聂某某系初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此次违法确系是其妻子怀孕后期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之情况下,为解决生理需求一时糊涂而嫖娼,案发后非常羞愧,诚信接受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4、聂某某家庭情况符合《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正)》第五条所规定的“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确需本人抚养的不予收容教育”情形。案发时聂某某的妻子正值孕期且将于一月后分娩(附中牟县妇幼保健院的多份彩超检查报告单)。其妻怀孕后无业在家,全靠聂某工资养家,上年才在中牟县购置了新房,经济十分拮据,况且他们夫妻双方的父母均在外地(周口、济源),都年迈多病无法前来,聂某某一旦被收容教育,孕妇的日常生活、产前医疗检查、分娩医院、医疗费用等等情况,均无人料理。在此情形下,如果强行收容教育,则后果不堪设想。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聂某某的嫖娼行为尚达不到“收容教育”的严重程度,行政处分太过严厉。期后果虽然可以让申请人聂某某接受到比拘留收容教育,代理人能够确信收容教育所这类国家专设机关能够把申请人从灵魂深处教育好,但完全有可能会导致聂某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甚至家庭解散,孩子出生后缺乏有效照料等等不良后果。希望县政府从保护申请人幸福家庭不致于因其初次违法而导致夫妻反目成仇、感情彻底破裂、家庭解散的种种局面产生。

代理人在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法制室递交上述申请书时,向其工作人员详细谈了律师的处理建议。该案当时很快引起了县政府和法制室领导的重视,迅即电话联系县公安局责成公安机关领导从公安渠道妥善解决,并在电话中要求公安局领导迅速审查相关材料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当天,在审查了律师提供的医疗证明和听取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后,公安局领导立即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很快即口头告知该局决定采纳律师意见和建议,拟撤销收容教育决定。

201449日,中牟县公安局作出“关于撤销对聂某某收容教育的决定”。文中写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聂某某委托律师多次向中牟县公安局反映收容教育措施不当,并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查,认为聂某某妻子已怀孕9个月,现单独一人居住,确需聂某某本人陪护、照顾,符合《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五条不予收容教育的情形,中牟县公安局继续对聂某某收容教育决定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撤销(牟公(刑)收教决字【20140008号)。当日下午天黑时,聂某某走出郑州市收容教育所,案件代理工作结束。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代理律师的工作十分感激,代理工作取得了非常圆满的效果。

无独有偶,巧合的是,该案结案后大约不到一个月时间,媒体报道著名影星黄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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