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生产假药(复方德国强力脑活素、胃整肠丸等)价值294102元,经辩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2013)开刑初字第534号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崔月清
【公诉指控】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3】445号起诉书指控:
2012年2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按照刘华(另案处理)的安排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刘湾村租用一处民房,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1998年3月2日出生)开始生产假药。2012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该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扣押成品药复方德国强力消石素1920瓶、复方德国强力脑活素9600瓶,坐骨神经痛丸480瓶和胃整肠丸1908瓶,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涉案药品经河南省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人民币294102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构成生产假药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2013年12月17日,郑州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辩护效果】
1、辩护人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委托,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经过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李某(取保候审),发现该案的真正幕后操纵着未归案(另案处理),该犯才是案件的主犯,被告人李某在该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照我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从犯地位,对其罚金也应当少罚。这些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采纳。从而对其作出了缓刑和2万元最低处罚标准的量刑,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2、被告人李某系外来务工人员,由于赚钱心切,未经认真思考和鉴别,即误入造假窝点,对其适格沉痛的教训。其走上犯罪道路收到法律惩处,对社会上的广大务工人员是个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