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李某婷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王智会律师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号:新检刑诉(2021)Z29号起诉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21)豫1729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指控】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规定私自在其居住的楼上等场所将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与一些中药进行混合、加工,制成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胶囊或药丸,分装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在郑州金水传统中医门诊部、或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销售至云南、广东、福建、黑龙江等地,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婷、郭某丰、豆某、张某乙、张某丙在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生产、销售假药的过程中,明知是假药,仍然分别提供开处方、发货、贴标签等帮助。
2020年8月3日现场查获“调降丸”“益气全消丸”“消糖康复丹”“五子降糖丸”“固本降糖丸”“复方三消乐”“健脑稳步止颤弯”等十余种成品药592瓶(价值17760元),成品未包装颗粒518.3斤(价值194370元),西药盐酸二甲双胍968瓶(份值4356元)、格列本脲2778瓶(价值8334元)等原材料、生产工具、包装材科等。
截止到2021年5月8日,已查明其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销售金额为85338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迪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某婷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丰、张某丙、豆某、张某定应当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李某婷、郭某丰、豆某、张某丙、张某丁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婷、豆某、张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婷、豆某、张某丙、张某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李某婷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郭某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张梦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馒刑,并处罚金;张文豪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婷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应当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辩护观点】
一、部分关键事实没有查清
(一)关于 “假药”的认定没有法定权威部门鉴定
(二)犯罪数额没有查清
1、全案犯罪数额没有查清
2、李海婷的犯罪数额没有查清
二、指控李海婷参与“生产”假药行为定性错误
三、李海婷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坦白
(二)自愿认罪认罚
(三)积极退赃
(四)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五)李海婷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
综上所述:
被告人李某婷参与销售假药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宣告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或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21年8月31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婷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8月了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郭某丰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豆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六、被告人张某丙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七、被告人张某丁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禁止被告人李某婷自刑罚执行行完毕之日起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期限为三年。
九、禁止被告人豆某、张某丙、张某丁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十、没收被告人李某婷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上缴回库。
十一、对扣押的成品假药592瓶、成品未包装颗粒518.3斤,生产假药的原材料格列本脲药2778瓶(2.5mg/片、100片/瓶)、盐酸二甲双胍片(0.25g/片、100片/版) 968瓶,生产工具糖衣机1台、鼓风干燥箱2台、封口机3台、粉碎机1台、大簸箕4个、小簸箕24个、蛇皮袋1捆、胶囊外壳、空药瓶、账本、空白快递单、名片、电脑主机和笔记本电脑各1台子以没收,由新蔡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辩护效果】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即将期满时,当事人家属辞退了原来的辩护律师,开始委托崔月清律师代理本案。时间紧、任务重。辩护人紧急赶往案发地驻马店市新蔡县检察院阅卷,连夜写出辩护意见,就本案定性(仅有销售行为、不存在生产行为)和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案件得以退回补充侦查,从而为审查起诉阶段后续辩护工作赢得了时间。在本案移送法院进入审判程序之前,辩护人又数次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为此后李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地位、认罪认罚从宽等影响案件量刑的许多重大事项的认定打下良好基础。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充分展示了本案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而阐明据以认定本案犯罪数额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本案在李某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退赔违法所得的基础上,法院对其作出1年2个月,罚金1万元的判罚。
从整个办案过程和裁判结果来看,本案最初指定的辩护策略都一步一步,有节奏的实现了。辩护取得了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