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合同诈骗
控告人:方城县XX制造有限公司
丁XX
被控告人:河南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马XX
陈XX
方城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受案单位:方城县公安局
代理律师:崔月清律师、陈盼盼律师
【案情概要】
2015年5月19日,河南XX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马XX找到控告人方城县XX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城县XX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丁XX,声称XX公司急需资金购进原材料,销售资金跟不上,保证不了给客户供货,周转期为一个月,需控告人方城县XX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方城县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小贷公司”)贷款150万元。并声称自己公司生意很好,很快就能将贷款还上。事实上,当时XX公司对外已负有巨额债务。
基于对被控告人XX公司及马XX的信任,2015年5月19日当天下午,方城县XX公司当时法人丁XX便带着公章,和被控告人马XX一起到汇源小贷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在《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上保证人处加盖了方城县XX公司的公章并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签字、盖章时,该三份材料上均写明借款人是XX公司、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销售收入用于还款。
控告人方城县XX公司时任法人丁XX办完担保手续离开后,被控告人马XX、陈XX与被控告人XX小贷公司、XX公司串通将控告人担保的该笔贷款150万元,由被控告人马XX委托转入被控告人陈XX个人账户,控告人担保的XX公司并未收到该笔贷款,更没有用于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因被控告人XX公司、马XX、陈XX在此笔贷款之前已经高额负债,XX公司严重亏损且停止经营后,被控告人马XX、陈XX逃匿,该笔贷款及利息由控告人方城县XX公司、丁XX代偿。
该案在控告之前已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民事审判,均判决控告人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控告人无奈找到崔月清律师团队,希望能提出更好的方案解决问题。
【律师代理】
一、开辟新出路
代理律师在阅读完全部卷宗材料及听取控告人的陈述后,根据多年刑事案件的办案经验,判断该案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借贷合同纠纷那么简单。在接受控告人的委托后,迅速开展全方位调查工作。
二、提出新方案
经过深入调查及研究案例,代理律师发现该案构成可能合同诈骗罪,提出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的解决方案。
三、解决大问题
确定代理方案后,代理律师立即展开代理工作,收集相关资料,前往方城县公安局沟通立案事宜,经过律师多次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方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研究后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控告人出具《立案告知书》。
【代理成果】
一、代理律师变换代理思路,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方案,能够从细节处入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最终案件控告成功,顺利立案。实现最初代理目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