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寻衅滋事
被告人:王某才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号:郑开检公诉刑诉【2018】3669号起诉书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8)豫0191刑初1397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指控】
2017年4月,河南某建筑公司引入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路2标段项目开始施工。2017年10月--2018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玉、王某才、王某妮和王喜妮等明知租地款及青苗费等有关款项已由圃田乡政府拨付至其所在村委会和土地租用人王小四的情况下,仍采取围堵、言语制止等方式阻扰建筑公司施工,并意图索要50余万元租金和青苗费。经河南岳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项目工地在此期间的损失为13万余元。
【辩护观点】
1、对起诉指控罪名和被告人王某才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被告人王某才系从犯
3、归案后始终认罪认罚;
4、被告人王某才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取得了其刑事谅解;
5、被告人王某才阻扰工地施工的目的是索要欠款,主观恶性小。
综上,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19年2月26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三、被告人王兴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四、被告人王喜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辩护效果】
1、通过律师的辩护,法院对被告人做了从轻处罚,实现了辩护目的。
2、庭审后不久,被告人即刑满释放了,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感谢律师的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