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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经典案例(58):合作合同纠纷(上海铁路中院))

发布时间:2021-08-19 08:59:54来源:admin浏览次数 627

案由:合作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

被告:河南zqx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月清律师

被告:郑州市冷弯钢铁厂

被告:郑州祥龙精品待岗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文书案号:2009)沪铁中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三方之间的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zqx公司返还原告拥有的价值4950万元的财物;

3、判令冷弯厂、祥龙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9年1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资金采购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被告zqx公司提供设备、技术和人员,按照原告的销售计划和指令,加工生产待岗产品。被告冷弯场、被告祥龙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协议签收后,原告即投入大量资金购买生产所需的材料,并支付巨额生产开支。现合作项目已停工。

【被告辩称】

被告zqx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时合同未到期,zqx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合作协议不符合解除条件。另,原告要求返还的财物并不在被告实际控制之下,且部分财物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本案不存在返还义务。

被告冷弯厂、祥龙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

2010年912日,上海铁路运输中院作出(2009)沪铁中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zqx公司虽曾签收过原告购买的原料和辅助材料,但涉诉时系争物品并不在其实际控制之下,被告没有返还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zqx公司没有返还的责任,故被告冷弯厂、祥龙公司亦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zqx公司、冷弯厂、祥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原告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代理效果】

本案的代理工作十分圆满,可以说是完胜。本代理律师的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通过代理工作免除了当事人返还责任。当事人非常满意律师的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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