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周某
代理人:崔月清律师、张鹏律师
被告:高某
被告:刘某
被告: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5)郑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求】
2014年1月23日,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高某(借款方)与原告周某(贷款方)、刘某(担保人)、四五酒业(担保方)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暨抵押担保合同》,并且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甲方(高某)向乙方(周某)借款2968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刘某、四五酒业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被告推辞不予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68万元。2、被告高某支付违约金2496万元。3、被告刘某、四五酒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本身属实,但原告只向被告转款2000万元。原告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
被告刘某辩称,同高某意见。
被告四五酒业辩称,同意被告刘某的答辩意见。
【律师观点】
一、关于本案借款数额的认定(略)
二、关于借款清偿数额的认定(略)
三、关于违约金的认定(略)
四、关于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略)
五、关于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问题(略)
【一审判决】
2015年12月24日,郑州中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周某对被告高某名下的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五酒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效果】
代理律师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工作,精心代理,基本实现了预期代理目的(除了律师费未被法院支持外),为当事人挽回了几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本律师继续代理周某参加二审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