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诈骗、危险驾驶
被告人:李振磊、王晓明、蒋承增、郭佳、张会文、祁亚洲、葛鑫、刘雯、宋嘉、刘映元、何婷、田园、刘小勇、王云生、张翠萍、彭东玉、赵一品、王佳良、党旗、李春铭、吕康庆、顾新桃。
委托人:张某萍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号:郑检公一刑诉(2018)31号起诉书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案号:(2018)豫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
【起诉指控】
1、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2013-2014年,被告人葛某与何某(在逃)共同成立青岛xx软件公司,负责外汇软件的延伸系统的研发与推广。2015年底至今,在河南中佰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的授意下,公司总监承租非法外汇交易平台,并将该平台申请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平台出入金系统对接。将平台内交易外汇的客户资金引入中佰文开通的第三方账户。中佰文市场部等人使用“话术”、网站等虚假宣传,发展客户和代理商。经鉴定,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的总收入为2300余万元。
2、非法经营者(略)
3、危险驾驶罪(略)
【律师辩护】
1、指控张某萍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有罪。
2、被告人张某萍当庭认罪。
3、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尽管被告人张某萍当庭认罪,但其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建议法庭依法公正判处。
【法院判决】
郑州中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振磊犯诈骗罪和危险驾驶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2万元。
。。。。。
十六、被告人张某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辩护效果】
1、辩护人充分考虑到本案案涉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等诸多因素,把辩护的侧重点放在了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以求达到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之目的。
2、本案被告人被羁押时间长,非常渴望早日恢复自由,故在庭审中公开认罪悔罪。增加了辩护难度。
3、通过辩护,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了从轻判处,达到了预期的辩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