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贷款诈骗
被告人: 许某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陈盼盼律师
代理阶段:二审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判机关: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1)豫03刑终535号
【公诉指控】
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因2015年欠下张某1的借款不能尝本付息,经张某1介绍找到伊川农商行某支行行长张某2(另案处理,系张某1弟弟),欲贷款还欠,由于许某某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两人商定由许某某找人出面向伊川农商行某支行借款300万元,贷款放出后,除去归还欠张某1的借款,许某某使用40万元,张某2使用100万元。之后,许某某花钱通过“飞”联系鲁某某出面作为借款人,鲁某1、鲁某2、蔡某某为担保人,利用编造不实的个人信息资料,以购买牛犊、饲料为名,由张某2关照银行信贷员李某某操作,办理了借贷手续,于2018年6月28日得到一年期贷款300万元。贷款发放进入张某2控制的关联账户,张某2在此后转账给张某1控制的账户160万元(内含),清偿掉许某某欠张某1的借款本息,许某某本人分七次得到转款40万元,由其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及其生活支出,另100万张某2转账借给张某3使用。2019年,该笔贷款到期后,许某某无能力偿还本息,张某3组织资金代还了该笔借款的本息,许某某则通过他人联系鲁某某为借款人,郑某某、周某某、蔡某某为担保人,用虚假材料以购买花卉、苗木、国槐树、银杏树为名到伊川农商行某支行再次办理了300万元贷款,仍由张某2关照某支行信贷员李某某操作,再次办理借贷手续,此笔贷款于2019年7月放出后进入张某2控制操作的账户,归集用于周转其前面所组织的资金,从而完成对2018年度贷款的换据操作。2020年,伊川农商行系列金融案件爆发后,张某3通过张某2陆续退还伊川农商行100万元;许某某除于2020年9月归还11000元外,余款不能退回。
【律师辩护】
一、本案2018年贷款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清
1、2018年贷款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查清
2、300万元贷款的事实没有查清
3、40万元的性质未查清
4、许某某与张某1之间借款事宜未查清
5、“代还”160万元的事实未查清
二、关于2019年贷款的事实没有查清
1、许某某在该次贷款中的行为
2、张某2、李某某在该次贷款中的行为
3、检察院未指控许某某提供虚假材料
4、贷款材料中洛阳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贷款资金流入银行自己控制的账户
三、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四、一审判决认定许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本案中存在程序问题,共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辩护效果】
一、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
二、通过研读案件,寻找辩护观点并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实现最初辩护目标,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