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月清律师、张鹏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案号:(2018)豫民终1953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请求】
一、撤销郑州中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00379号民事裁定,继续审理本案。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诉称】
虽然被上诉人于2016年5月11日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但本案是在2015年11月9日就已经受理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0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在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清算组负责人后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上诉人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申报了债权,清算组对部分债权核查结果已经做出,但应由司法部门对整体债权给予最终确认,该案该不该审?由谁审?由法院依法做出裁定。
【上诉人一审请求】
1、依法判令M公司支付工程款2937万元;
2、依法判令M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80万元;
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M公司承担。
【一审裁定】
因M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故裁定驳回原告建筑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3万元予以退还。
【二审裁定】
M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继续参加丝素。一审法院以M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认为建筑公司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即可实现其权利而驳回对M公司的起诉,无法律和事实根据,应予纠正。故依法于2019年2月13日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中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003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郑州中院审理。
【代理观点】
作为本案上诉人的代理律师,由于非常熟悉我国破产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了本案民事诉讼立案在前,破产清算在后,应当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清算组负责人后继续审理的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