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崔月清律师
被告:郑某1
被告:徐某
被告:郑某2
被告:宋某
被告:彭某
被告:山东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件文号:(2018)豫0105民初29881号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郑某1等六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9万余元及利息;
2、被告山东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告诉称:自2015年3月份至2017年9月底以来,原告处于对被告的支持和帮助,多次向各被告出借借款,但各被告因资金紧张,一直无法偿还。双方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对上述期间被告的借款总额及用途进行了明确并经对账,各被告确认截止签订协议书之日共欠原告借款2194166.7元。被告山东xx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生效后,各被告均未向原告还款,故向法院起诉。
2、被告辩称:原告始终没有拿出向被告出借借款的银行流水,原告诉求不是事实,应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原告支付给四被告的资金,均被用于被告山东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周转及被告郑某1、郑某2、彭某和该公司的诉讼及赔偿支出。因各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双方经对账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对原告的欠款总额及用途进行了明确约定。当日,各方又签订一份《欠款及还款协议书》,被告用所附详表的形式再次确认其欠原告款项的数额、用途。综合来看,双方至今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在长期的经济往来中对被告欠款事实的一个总的结算和确认。故,双方之间应属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1、郑某2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915200元及利息;
二、被告郑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78966.70元及利息。
三、被告山东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代理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复杂的案件。
典型,在于这类案件的案由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合同纠纷。
复杂,在于这期案件的证据举证问题,如此大额的借款无法提供转账流水。
代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多方证据收集、核实工作,及早确定了代理思路,庭审中坚定了沿着事先确定的代理思路进行代理工作,最后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代理此案,有一个绕不过去的心结,这就是本案的被告郑某1曾经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先后被安徽省来安县、内蒙古开鲁县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我为他辩护才得以在来安县法院判处缓刑、在开鲁县检察院被撤销案件。没想到在这起民事案件中却成了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