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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经典案例(4):陈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9-06-18 17:13:54来源:admin浏览次数 579

案由: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陈某某(系公司紫金山业务部负责人)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号:郑州市检察院郑检刑诉【2012141号起诉书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郑州中院(2012)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案由: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陈某某(系公司紫金山业务部负责人)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号:郑州市检察院郑检刑诉【2012141号起诉书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郑州中院(2012)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快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6亿元,公司高管1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某业务部负责人陈某某被控非法吸存1.6亿多元,经辩护,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281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2141号起诉书指控:20101025日,被告人李某某、白某在郑州市机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了河南快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白某,经营范围是投资担保咨询服务,后委托中介机构将注册资金变更为5000万元。公司成立后,高薪聘请了总经理、先后成立了未来部、紫荆山部。。。,其中被告人陈某担任紫荆山部总经理,以年息15%,月息45%70%的高息做诱饵,大肆进行理财宣传,吸引社会人员到其公司存款。经河南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快易公司自201010月至201110月,实际共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66亿多元。截止20111031日尚未归还客户总额为237亿元,扣除已付利息1776122元,扣除还本金额24308013元,尚欠客户净额为195190865元。其中陈某负责的紫荆山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亿多元。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白某等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2013125日,郑州中院作出(2012)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罪名没有异议。

二、对公诉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

1、指控陈某某系河南快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紫荆山业务部部总经理与客观事实不符,截止案发,紫荆山部共有两任总经理,陈某某只是其中的一个且任职时间较短,因此不能把紫金山业务部的吸收存款行为都按到陈某某头上。2、指控“”陈某某负责的紫金山业务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亿多元”事实不清,因为没有相应证据能够证实。3指控陈某高息为诱饵吸存,没有事实根据。因为吸存时的利息、支付方式等完全是由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白某决策,陈某只是执行者。另外,吸存时的对外宣传全由总公司操作,与陈某无关。

三、陈某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1、自首。

1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向其了解公司相关情况时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法院应予认定。

2陈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直接的面对面的向公安机关投案,且一开始就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节完全符合《刑法》和最高院法释(19988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自首条件的规定,依法构成自首,法院应予认定。

2、重大立功

1卷宗材料显示,陈某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李绍龙、白南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本次起诉和庭审,已经查证属实。其提供了侦破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同案集资诈骗案件的主要线索,这些材料当时公安机关并不掌握,为侦破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起重大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对维护稳定大局有重大贡献,本次起诉和庭审,已经查证属实。

2)陈鹤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提供侦破案件重要线索的行为,得到了公安机关赞赏,一方面不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还委派其到快易公司坐班应对客户兑付的复杂局面。在李绍龙、白南这些快易公司老板逃跑在外或躲藏起来时,是陈某某一人在公司稳定局面直到他案发。这个阶段的陈鹤云不仅没有获取任何报酬,还要天天坐班。不仅稳定客户情绪,还受公安委派不断向专案组汇报客户情绪信息。如果不是有陈鹤云在公司坐班,恐怕当时的局面会更加混乱,客户的情绪会更加失控,本案的侦破会更加周折。实际上,正由于陈鹤云在特殊时期的尽职工作,公安机关始终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始终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他是检察机关追诉才到案的。

3、从犯。

1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始终是听从首要分子的指挥,罪行较轻,犯罪情节不严重。虽直接参与了犯罪,但所起的作用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2)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虽系总经理职务,但既没有人事行政管理权更没有财务处置权,自始至终属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也一直是辅助性的。

四、陈某某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当庭认罪悔罪。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一贯表现良好。

被告人某某一贯表现良好,长期从事志愿者、义工工作,还是个献血积极分子。从无违法犯罪现象,无前科。

3、家庭情况困难。

1)、自身家庭也是受害者,其妻所投入的100万元至今尚有72.2万元未兑付。

2)、孩子陈柏霖,男,2011125日出生,只有一岁多。

3)、其幼年时父母双亡,有一个正在外地上学妹妹,兄妹相依为命多年。妻子因存款无望兑付,陈鹤云无偿参与快易公司维稳工作因素,在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与其离婚,归他抚养的孩子因其被羁押而只好暂由其无生活来源的前妻抚养。孩子的成长令人担忧,孩子的前途令人揪心。

4、身患多种疾病。

陈鹤云患有严重的皮肤传染病和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自从被羁押后,看守所多次通知家属送药,但目前治疗效果很差。

5、受害人有过错。

受害人明知高息存款非法,却急功近利,为谋取不当利益而上当受骗,自身也有过错。依法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6、能够积极退赃。

陈鹤云案发后主动将单位配属给他做业务的奥迪汽车第一时间上交公安机关,为全案挽回精神损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陈某某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事实错误。陈某某既有之手、重大立功、从犯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又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给予陈某某减轻处罚、判处建议判处缓刑。

【办案经过】

2012年7月2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妹妹陈芳来律所咨询后提出委托崔月清律师为陈某某辩护的请求,律师通过接待环节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报律所审批受理了本起案件。委托阶段:审查起诉和一审终结。

受理案件后,律师及时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复印了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犯罪嫌疑人后根据案情特点于当年的8月13日填写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和省、市律协下发的《指导老师办理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情况登记表》上报给了郑州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希望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协能够对案件的辩护工作给予指导。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陈某某涉嫌犯罪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法律意见书》。

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除了继续推进辩护工作外,还依法收集了有关陈某某量刑方面的材料并提交给了一审法院。在庭审中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对指控陈某某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事实错误,没有根据和应当对陈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构成自首等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减轻判决四年六个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辩护效果】

本案属于重罪经律师辩护后给予从轻处罚的成功案例。

辩护人提出的陈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其从犯和立功情节未被法庭采纳之情况下,在同案中担任未来部负责人的许某以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的情况比较来看,法院对陈某从轻进行了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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