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被指控向多家烟草机关领导行贿115万元,经辩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案由:行贿
被告人:郑某
辩护人:崔月清
公诉机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号:林州市检察院林检刑诉【2012】587号起诉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林州市法院(2012)林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管辖】
公诉机关系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审理法院系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
【公诉指控】
2012年11月8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587号起诉书指控:
2007年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郑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为了承揽河南省内烟草系统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河南省内的多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领导行贿,数额共计115万元,触犯了刑法,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2012年12月14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郑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郑某到案后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对郑某有自首、立功、当庭认罪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被告人郑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告人郑某服判,未上诉。
【辩护效果】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具有“自首”和“立功”及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取得了圆满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