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X、王X在酒吧行凶致一死一伤,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代理,被告刘X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X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被告被判赔偿315418.6元,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案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三门峡市中院(2014)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杰、王钊
被害人:王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杨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崔月清律师
受害人:杜某
【公诉指控】
2014年8月21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
2014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X、王X在卢氏县东明镇嘎嘎酒吧饮酒期间,因琐事和同在此饮酒的杜某发生冲突,后被人劝开。23时30分许,二人欲离开酒吧,被杜某、王某阻拦并发送推搡。王X、刘X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杜某、王某后逃离现场,王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脏破裂死亡;杜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求二被告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2014年11月1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
一、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刘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96439、6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刘X、王X连带赔偿杜某费用10024、69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上诉。
【辩护效果】
本案开创了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新标准,高达31余万元的赔偿数额在河南地区极为罕见,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
代理人在代理本案时除了依法就刑事部分发布代理意见外,不仅争取让被告人判处了较重刑罚,而且把重点工作放在了为被害人家属争取更多赔偿金问题上,经过努力,判决取得了令人满意的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