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光头杰”等20名被告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辩护,主犯耿某被从轻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4年,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3年,撤销另一法院此前所判寻衅滋事罪的缓刑2年的执行部分,与本次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案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被告人:耿某、杨某、宋某、王1、柴某、吕某、王2、刘1、范1、邢某、王3、孟某、张某、赵某、范2、李某、高某、朱某、王4、刘2
被告:耿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号:郑惠检刑诉【2009】252号起诉书
审判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审判案号:(2010)惠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指控】
2009年11月1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09】252号起诉书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耿某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增强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称霸一方,积极网络两老释放及社会闲杂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耿某为首,在被告人杨某等19人的参加下,相互勾结,分工协作,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以上人员,称霸郑州市北郊一带,为非作恶,以“冲场子”助威的方式有组织的进行犯罪活动近20起,欺压、残害群众,致伤数人,给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管理职能弱化,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生活安宁。
(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1、为垄断某大学生活区内的装修工程,2008年12月10日17时许,窜至施工工地进行滋事,采取恐吓、毁坏等方式,强行暴力轰撵装修工人,将多名工人打伤。
2、2008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等人再次窜至该工地进行滋事,扰乱工地正常施工秩序并将部分装修材料砸毁,造成经济损失3000多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09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带领数人将某美容店砸毁,直接损失3170元;
2、2009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带领多人将某足疗店业主打伤;
3、2009年6月份议题,被告人杨某等人在某派出所门口为某某某出场助威,进行滋事,迫使他人赔偿某某某医疗费8000元,事后被告人共得出场费1600元;
4、2009年3月21日晚,被告人耿某窜至郑州庙李村出场助威,威胁恐吓村民,事后被告人共得出场费1000元;
5/2008年5月2日晚,被告人耿某纠集20余人窜至某工地出场助威,进行滋事;
6/2008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等人为帮助他人竞选村民小组组长,手持钢管等凶器窜至该村出场助威,向竞争对手施加压力,显示强势,进行滋事,事后被告人共得出场费500元;
7/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等人窜至某村委会,伙同其他百余人与维持秩序的保安对抗,向保安施加压力,显示强势,进行滋事,事后被告人共得出场费800元;
8、2009年6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等人窜至某建筑工地出场助威,对工地民工施加压力,显示强势,进行滋事,事后被告人共得出场费2300元;
9/2009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等人窜至某饭店向其利弊施加压力,进行滋事,事后强索2000元现金;
10、2009年4月,被告人杨某等人窜至某小区工地出场助威,伙同其他近百人起哄闹事,进行滋事;
11/2009年5月,被告人杨某等人窜至某集贸市场出场助威,威胁恐吓辱骂李某致使其当场昏厥;
12/2009年3月,被告人杨某等人为帮助他人索要煤款,窜至某洗浴中心,采取围堵大门、轰撵顾客等方式起哄闹事,进行滋事,事后被告人被宴请吃饭并得出场费50元;
13/2009年3月,被告人高某等人为帮助他人出气,追赶惠济一中学生并对其殴打;
14/2008年3月,被告人刘1因与他人争夺土方工程,为互相显示强势,被告人刘1究竟王1王2等人到该工地出场助威,进行滋事。
【辩护观点】
作为主犯耿某的辩护人,崔月清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1、对指控黑社会组织罪定性有异议。各被告之间关系松散,成员不固定,耿某组织单位不明显,无严格的控制手段,尚未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不具有经济实力、没有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等,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和参与者,不构成该罪。
2、被告人耿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在故意伤害罪中
(2)在寻衅滋事罪中
3、辩护人对耿某的量刑建议
【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1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原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二、被告人。。。。
【辩护效果】
本案是一起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领导批示督办之大案要案,社会影响大。
通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对被告人数罪并罚,且加上撤销其他法院的缓刑执行部分,合并决定执行12年6个月,是对被告人耿某的极为明显的从轻判处。取得了预期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