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2007.2.2”特大火灾事故致24人死亡、1人受伤,市县两级煤炭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及事故所在地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范某等12名被告人被控玩忽职守罪。其中,镇政府主任科员(武装部长)孙某,经辩护被免于刑事处罚。
案由:玩忽职守
被告人:范XZ、李SL、李SY、张S、张Y、袁H、张J、王H、杨WC、孙QY、王LG、马BJ
崔月清律师:系孙Q之辩护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渑检刑诉【2007】136号起诉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判决书号:(2007)渑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指控】
2007年8月21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7】136号起诉书指控:
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下称兴安煤矿)在2004年以前没有采矿许可证。2002年8月河南省小煤矿复工验收时,被告人李XX,袁X,张X对验收表中“采矿许可证”和“不存在越界开采”项目中的虚假内容未按程序审核即签字认可,致使该矿通过验收;2003年10月8日,渑池县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关整办)以天池兴安煤矿原为渑池县天池乡三矿,因2001年被错误关停,要求换发“四证”及认定为由向三门峡市“关整办”行文上报,2003年10月20日又行文上报兴安煤矿不属于关闭矿井。被告人张英伟,对两次上报文件的虚假内容严重失察,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被告人王宏雅对渑池县“关整办”上报的虚假文件内容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即上报省“关整办”,致使省“关整办”批复同意该矿参加全省小煤矿“四证”换发及认定,为该矿骗取采矿许可证创造了条件;2004年底,全省矿产资源整合时,兴安煤矿按规定应退出开采经营,被告人李松林、张栓军对该矿提供的伪造义煤集团同意扩大兴安煤矿矿井田边界文件及虚报储量为98.9万吨未进行审核即签字认可盖章上报,致使该矿得以存在和保留;2004年2月,在兴安煤矿“四证”换发及认定过程中,被告人张栓军对兴安煤矿提供的虚假换证资料未按程序履行审查职责,即行文上报,被告人张剑对渑池县国土资源局上报的虚假文件内容及资料未按程序履行审核职责,即行文上报,致使该矿骗取了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得以长期存在和保留。1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范某等在对兴安煤矿监管过程中,不认真执行驻矿专盯、包矿制度,不严格履行各自管理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矿在2007年1月2日违法生产时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10万元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对各被告人均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辩解】
孙某对指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自己身为镇武装部长不是包矿人员,事故发生后没有人通知自己到现场处理事故,但纪委工作人员调查时,自己承认是兴安煤矿的包矿人员,主要是因当时有人给其做工作,认识上糊涂造成。
【律师为孙某辩护】
辩护人认为,事故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人员名单上没有孙某,因此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孙某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指控孙某犯玩忽职守罪及其是否构成该罪的核心问题在于其在案件中的有没有“包矿”职责?有何追究能够证实其确实负有该职责?以及孙某有没有认真履行指控犯罪中所称的“职责”?
庭审中,辩护人通过对孙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的证言、案外证人的证言,书证的质证、辩论等方面综合提出了辩护观点,即: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伪造了《天坛镇包矿及监管责任制》这一虚假文件,致使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监管部门错误地依据这一虚假文件作出了“事故报告”,从而得出了孙某系包矿人员的错误结论,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即便是认定孙系包矿人员,但该“事故报告”内的追究责任人员名单中并没有孙某的名字,这就是说,事故处理机关已经用结论的方式告知不需要追究孙某的行政责任,那么本案就更没有必要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了。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中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孙某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孙某确系包括负责人,且属于是应当履行职责而严重不负责任。因此,辩护人提请法庭根据《刑法》第126条之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求当庭宣告孙某无罪。
【法院判决】
2007年9月29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渑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判决:
......
十、被告人孙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效果】
案件特点:
1、这是一起由国务院、河南省政府通报的煤矿特大火灾事故案件,社会影响大。
2、死亡24人,伤1人;
3、涉案12名被告人均系政府官员。
在崔月清律师辩护生涯中,这也是一起典型的“无罪辩、最轻判”的成功例子。就案件影响力等情况看,能够对被告人孙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高度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