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类案件)
案由:污染环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公诉机关: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2019)豫1221刑初613号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指控】
渑池xx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企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等作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明知犯罪而予以纵容、默许,其行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等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辩护意见】
一、张某某既不是污染环境罪中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二、在卷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某有“纵容”、“默许”他人实施犯罪事实。
三、同案其他被告人有关张某某“知情”的供述,因其之间的工作隶属利害关系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要用发展眼光看待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渑池某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四、。。。
【辩护效果】
一、这是一起由省政府领导批示由省环保厅督办的案件,社会影响大。
二、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系所在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曾经长期担任其某县委县政府县人大的主要领导职务。社会关注度高。
三、本案仅依靠言词证据定罪,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即提起了上诉,目前案件在二审中。
四、被告人有前科,为案件辩护增加了难度。
五、民营企业及其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要切切实实的落实到案件中,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