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保护类)
案 由: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公诉机关: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2018)豫0922刑初1号
被告人:何某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指控】
2009年,商丘市公安局决定建设干警家属楼。何某某与时任商丘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长许某某商量由何某某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2011年,何某某借他人公司之名中标建设土地,后在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开工建设情况下,以1.5亿元价格将中标的土地使用权以提供股权转让方式转给他人,签订有股权转让协议。截止案发,何某某收到转让款1.33028亿元。
【辩护意见】
(一)对指控非法转让土地定性有异议,何某不构成犯罪。
1、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规定,合法有效。
2、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根据此前与政府所签协议圆满完成了房产开发事项。
3、刑事追诉前,涉案转让款已经河南省高院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明确认定: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4、股权转让行为并未逃避国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征收。
5、股权转让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不属于土地法调整范畴。
(二)对指控行贿定罪有异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1、事实不清。行贿时间不清、行贿地点不清、行贿快来源不清、行贿款去向不明。
2、证据不足。没有送钱人、宾馆视频录像证据,部分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房间洗衣袋数钱、装钱情况证据相互矛盾、自相矛盾。提取洗衣袋程序不合法、侦查实验程序不合法、结论不客观不真实、行贿舍近(郑州)求远(商丘)不合情理。
(三)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应受法律保护。
何文芝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在该公司内部转让股权形式收取转让款符合公司法规定,不构成犯罪。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指控其刑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其犯罪。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违法所得八千六百万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辩护效果】
一、这是一起由省纪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辩护人关于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的辩护意见,审判机关予以了采纳,判决书中去掉了该罪。通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虽然辩护人关于整体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没有完全被采纳,但两个犯罪的刑期降了下来,实质上是做了从轻判处。
三、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的辩护仍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