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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经典案例(37):江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20-01-19 14:23:24来源:admin浏览次数 566

涉黑恶类犯罪)

案由: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恶势力犯罪团伙)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案号:(2019)豫1402刑初772号

被告人:江某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指控】

2013年起贾某(另案处理)伙同江某某等人为追逃找我称霸一方目的,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骨干人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非作恶、打击报复、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犯罪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江某某在恶势力团伙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系一般参与者,不是首要分子;

三、被告人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江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五、被告人江某某系三个孩子的母亲,家庭情况特殊。

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其他被告人的量刑见相关法律文书。

【辩护效果】

一、辩护人严格遵守涉黑恶类案件的备案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案件后次日即到律所所在地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备案,后即到商丘市律师协会备案,完成了双备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法严格遵守这类案件的办案规范。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上列出的是四个罪名: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本辩护人在会见嫌疑人江某某和阅卷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出具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对本案的定性、定罪进行了分析。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做出了只起诉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两个罪的起诉书。

、在审判阶段,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做了从轻辩护,并提出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被依法庭采纳,一审对其做了从轻判处。

四、通过本案,本律师认为对于涉黑恶类案件,律师不仅要敢于辩护,更要会巧于辩护,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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