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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20-01-19 14:08:29来源:admin浏览次数 665

疑难复杂从轻判处案件)

案    由: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2016)豫0105刑初1086号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起诉指控】

2007年、2009年,河南xx规划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了使用1980275.64元专项基金为职工购买大额医疗保险和以集体名义乱发奖金补助10065791.80元。赵某某作为财务处长指使财务科将小金库119万元支出凭证予以销毁,构成犯罪。要求追究该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一)对全案定罪有异议

1、单位集体购买医疗保险属违纪范畴,可不做犯罪处理。

2、指控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成立

3、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本人对指控销毁会计凭证罪认罪,辩护人对该定罪不再持异议,建议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4万元。

其他被告判决内容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辩护效果】

该案系某级督察组督办案件,该案被告人众多,既有单位犯罪主体也有自然人犯罪主体,属群体案件范畴。因此该案历经1次庭前会议3次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律师的辩护,全案定性虽未改变,但对被告人的整体量刑降了下来,实质上是对被告人赵某做了从轻判处,达到了辩护人预期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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