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二审经辩护,维持原判。
审理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案号:(2012)汴刑终字第166号
上诉人:徐某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一审判决】
2012年8月29日,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1、上诉人将贷款全部用于购买服装了,没及时还贷是因为生意赔了;
2、上诉人没有向三赢担保公司提供厂家欠其92万元的假退货证明;
3、上诉人离开郑州银基商贸城前,层主动提出用货低货,走之后没有联系是怕三赢公司对其家人进行威胁;
4、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没有诈骗的故意,请求改判无罪。
【二审裁定】
2012年10月1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汴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是民事纠纷,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宣告无罪。具体理由:
1、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诈骗行为。因为在签约时,徐某某的经营状况良好,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亏损,在其从银基商贸城走之前,也曾主动找到担保方向其提出用货物冲抵贷款的请求,但对方拒不接受,因此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原判定性错误。
2、案件中的质押物根本没有发生转移;
3、那份92万元的假退货证明不是徐某某提供的,一审认定系其提供没有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
4、案发前,徐某某的家属已经与受害人三赢担保公司达成了书面协议,三赢公司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
虽然上诉人坚持认为其无罪,一二审辩护人也都认为该案非刑事案件,并都在两审程序中努力做无罪辩护,但未能成功,给辩护人留下了遗憾。但该案究竟是罪与非罪,是值得去分析和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