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轻判类)
河南快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6亿元,公司高管1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某业务部负责人陈某某被控非法吸存1.6亿多元,经辩护,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案由: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陈某某(系公司业务部负责人)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号:郑州市检察院郑检刑诉【2012】141号起诉书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郑州中院(2012)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指控】
2012年8月1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2】141号起诉书指控:
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白某在郑州市机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了河南快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白某,经营范围是投资担保咨询服务,后委托中介机构将注册资金变更为5000万元。公司成立后,高薪聘请了总经理、先后成立了未来部、紫荆山部。。。,其中被告人陈某担任紫荆山部总经理,以年息15%,月息45%至70%的高息做诱饵,大肆进行理财宣传,吸引社会人员到其公司存款。经河南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快易公司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实际共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6、6亿多元。截止2011年10月31日尚未归还客户总额为2、37亿元,扣除已付利息1776122元,扣除还本金额24308013元,尚欠客户净额为195190865元。其中陈某负责的紫荆山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亿多元。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白某等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判决】
2012年8月22日,郑州中院作出(2012)郑刑一初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理由是“我院审理期间,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该案无法继续审理。”
2012年11月29日,郑州中院作出(2012)郑刑一初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理由是“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
2013年1月25日,郑州中院作出(2012)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
六、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
【辩护观点】
一、对公诉罪名没有异议。
二、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
1、认为属于事实不清方面。主要在两个方面,即指控陈某某系紫荆山部总经理与客观事实不符,指控紫荆山部非法吸存1、6亿元事实不清。
2、认为属于事实错误方面。指控陈某高息为诱饵吸存,没有事实根据。因为吸存时的利息、支付方式等完全是由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白某决策,陈某只是执行者。另外,吸存时的对外宣传全由总公司操作,与陈某无关。
三、陈某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从犯、自首和重大立功。
四、陈某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一贯表现良好
2、无前科,系初犯
3、当庭认罪悔罪
4、具体情况特殊
5、身患多种疾病
6、能够积极退赃
【辩护效果】
本案属于重罪经律师辩护后给予从轻处罚的成功案例。
辩护人提出的陈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在其从犯和立功情节未被法庭采纳之情况下,在同案中担任未来部负责人的许某以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的情况比较来看,法院对陈某从轻进行了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