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
辩护律师:崔月清律师
律师辅助人员:王智会、胡安慧
监察机关:荥阳市监察委员会
起诉意见书号:荥监函【2024】4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汴禹检刑诉【2024】45号
审判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号:(2024)豫0205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系某市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2018年11月份,李某为使请托人在该院的执行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向执行庭庭长司某打听案件情况,并收取请托人30万元人民币。后因李某未能完成请托事项且拒不退款被请托人举报到相关部门导致案发。此外,被告人李某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赵某林500克金条的犯罪事实。
【辩护观点】
崔月清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李某受贿案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代理团队王智会律师、胡安慧助理开展辩护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认为:首先,收受金条一事虽系被告人李某主动交待但已过追诉时效,对该起事实应不作犯罪处理。涉案金条的真伪和价值难以确认。其次,李某具有自首、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在出具《量刑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上述量刑情节。
一审阶段,辩护人对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李某当庭关于起诉书表述的请托事项不准确的辩解合乎情理,且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较重,建议对其宣告缓刑并降低罚金。
【判决结果】
1、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辩护效果】
经过辩护,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李某收受金条一事已过追诉时效,不作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并见证了李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陆续补充李某任职期间违法违纪材料,经过律师辩护,都不做犯罪证据出示,仅作为法庭教育的材料,避免了“节外生枝”。被告人李某虽为被宣告缓刑,但服判息诉,对辩护律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