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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律师团队经典案例77:全款买旺铺却迟迟不交房,能否要求开放商退款?(郑州仲裁委会员)

发布时间:2024-09-12 16:04:46来源:admin浏览次数 411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购房人):刘某

被申请人(开发商):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崔月清律师、王智会律师

审理单位:郑州仲裁委员会

文书案号:(2023)郑仲裁字第0548号裁决书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初,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预备协议书》,主要约定刘某购置该公司开发的商铺一套(市中心旺铺),面积26.25平米,刘某父母代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982905元,该公司承诺申请人放弃认购的,自交款之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固定回报。


(图片来源于网络)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迟迟不交房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崔月清律师、王智会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向郑州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预售合同并支付固定收益。

【争议焦点】

1、解除房屋预售合同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购房人能否主张固定收益?

【代理观点】

1、申请人主张解除案涉《房屋买卖预备协议书》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房屋买卖预备协议书》第5条约定:“在甲方(被申请人)未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前,乙方(申请人)选择放弃认购权益并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退费手续,甲方承诺自乙方交款之日起按年息6%给予乙方固定回报。

2、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购房权益和经济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了解到案涉商铺已经由案外人对外出租并产生收益,但被申请人长期占用申请人的购房款拒不退还,也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和《房屋买卖预备协议书》第5条规定,申请人有权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以购房款982905元为基数,自申请人交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

【仲裁结果】

1、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预备协议书》于20236月16日予以解除;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项98290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982905元为基数,自20174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至该笔购房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

3、本案仲裁费用2885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被申请人的上述义务,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代理效果】

经过律师的代理,成功帮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当事人对律师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和代理效果非常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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