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X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经辩护,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审理法院:河南洛阳市中院二审
审理案号:(2015)洛刑一终字第151号
辩护人:崔月清、王鹰翔
【二审判决】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安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安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委托崔月清律师和另外一个律所的律师共同代理二审进行辩护。二审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洛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效果】
二审中,辩护人认真查阅了一审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取证等工作,崔月清律师向二审提供了新的证据和详细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在扫黄打非案件中,主犯没有抓获的,不能结案。”的相关规定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安X系本案主犯,其只是业务经理,真正的主犯是其所在的XX娱乐城的老板,在该老板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之前,把安X认定为主犯有其做“替罪羊”之嫌,司法机关的选择性执法且既是对真正主犯的放纵,也对安X等被告人的不公平。二审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洛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过辩护,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据悉,公安部门未终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