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强奸案,经辩护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判决案号:(2016)豫0102刑初2号
辩护人:崔月清
【公诉指控】
2015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周XX在明知杨XX系13岁幼女情况下,用生殖器磨蹭被害人杨X的生殖器。9月5日凌晨3时许,杨X的母亲通过QQ聊天记录发现周XX约杨XX见面准备再次发生性接触,遂在小区守候,并在保安帮助下将周XX控制并报警,后被公安抓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X明知杨X系未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起诉罪名成立,在量刑时考虑了以下情节:1、被告人周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X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有关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于2016年3月8日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
【辩护效果】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应当构成猥亵儿童罪。众所周知,强奸罪是重罪,而猥亵儿童罪则是相对较轻的罪名,因指控罪名不准确而可能导致量刑过重。其次,辩护人重点做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杨X的母亲没要求被告人赔偿一分钱而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并亲自送到辩护人办公室,从而为使被告人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利帮助。案件的判决虽然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罪名应准确认定的意见,但从量刑结果上给予了体现,从而做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被告人及其家属很感激辩护人,特别满意辩护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