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被控犯职务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辩护,两罪并罚被从轻判处5年6个月。
案由:职务侵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被告:夏某
被告:张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号:郑开检刑诉【2008】850号起诉书
审判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案号:(2009)开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指控】
2008年11月20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8】850号起诉书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
被告人夏某系河南省大地农化公司(简称大地公司)北方大区经理,张某系该公司业务员。
1、2008年2月,受夏某指派,张某与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32%酮.乙蒜乳油定做产品协议。约定没袋价格0.5元,而大地公司认可的价格为没袋0.33元。为将二者之间的差价非法占为己有,二人合谋找人假冒南京公司法人代表名义与大地公司再签订产品定做协议,后二人将该差价119806元非法占为己有。
2、二被告在大地公司工作期间,将大地公司的外包装袋和箱子样品提供给陈志伟(在逃),由陈为二被告生产与大地公司同样包装、外观的假冒大地公司的产品,并已销售117000元。经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占检验,该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判决】
郑州高新区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被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11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已退回部分赃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相互配合、行为积极,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罚金6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罚金6万元。
【辩护观点】
在庭审中,崔月清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
一、对指控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辩护人有异议,认为指控不能成立。
(一)无侵占行为
(1)“差价”该如何定性?
(2)“差价”该归谁所有?
(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