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等8人被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经辩护,一审高某被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高某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318121、25元。
案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某、李某、董某、李某某、刘某
被告人:高某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被告人:许某、黄某、王某、张某、吴某、赵某、王某某
公诉机关: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陕检刑诉【2004】125号起诉书
审判机关: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判决书号:(2004)陕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指控】
2004年11月1日,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04】125号起诉书,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
被告人高某欲将朝阳煤矿东井夺回自己开采,与其妻子王某某(同案被告)于2003年12月30日委托张某帮助其找人夺矿。2004年1月2日凌晨2时许,张某带领十余人持锨柄、砍刀窜至朝阳煤矿东井,对矿上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造成李某重伤,董某轻微伤,并造成东井264202元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高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
2004年11月1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等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7万余元。
【律师辩护】
作为主犯高某的辩护人,崔月清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高某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指控高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三、本案不存在数罪问题
四、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等人均不是朝阳煤矿东井的所有权人和合法经营者,无权就指控的聚众罪所造成的损失主张权利。
2、对辩护人提出的鉴定人、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置之不理。
3、公诉机关未移交全案证据。只出示对高某有罪证据,而不绝出示对高某有利的数十份无罪证据,
【法院判决】
2004年12月1日,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许某。。。
二、被告人高某赔偿赔偿各附带民事原告人共计318121、25元。
三、被告人许某等对以上赔偿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辩护效果】
这是一份无法让人信服的判决。
涉案煤矿原本就是被告人高某投资开采的煤矿。。。
2012年4月媒体曝光的陕县法院法官“眼花”错案被再审改判,法官被追责的那位法官就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之一水涛。从中就能看出来案件的一些端倪。
附录:
河南陕县法官眼花错判案再审 原主审法官被追责
2012年04月23日 18:27 来源:中国广播网 吴喆华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23日)上午,河南三门峡陕县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公开审理“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再审改判了原审判决中的三处错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原审中做出错误裁决的主审法官水涛,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已经于4月21号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这是河南省4月5日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中第一例适用于被该办法被追责的法官。
再审量刑如何得出
今年3月,河南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发落,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
今天案件再审开庭公开审理,最新的情况是:出事几个月来没有做出赔偿的被告人杨新华方面,从昨晚到今天,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但是控辩双方仍然在法庭辩论环节中对被告人方面15万的赔偿是否属于“积极赔偿”进行了激烈辩论,对此,公诉方未予认定。
最终,陕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再审改判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华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致三人死亡两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方提出的量刑是四年到五年,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再审期间,被告人杨新华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最终陕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再审开庭改判三项错误
第一,原审时,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第二,原审在一家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的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也予以纠正,明确杨新华承担的是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三,在量刑方面,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做出了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依法已经予以改判。
河南省法官判错案终身追责制度首度适用
4月17日早上,中国之声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随即做出重要批示,省高院纪检组专门派员督办,并要求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
依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分别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水涛,也就是称“眼花”判错案的法官,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这是媒体公开报道以来,第一个被该制度追责的错案法官。
此外,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陕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目前,该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经审理终结,民事部分的审理仍在进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