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初三学生刘某、冉某和王某在学校围墙边对同校学生拦截殴打,抢走现金10元,被控犯抢劫罪。经辩护,王某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由:抢劫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冉某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机关:河南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牟检刑诉【2007】62号起诉书
审判机关: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
判决书号:(2007)牟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
2、监护人必须到庭
3、不公开审理
【公诉指控】
2007年4月2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07】62号起诉书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三被告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起诉指控:
2006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冉某、王某预谋后,窜至县直初中围墙处,对被害人李俊龙进行拦截并殴打,抢走被害人现金10元。经鉴定,李俊龙所受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2007年4月19日,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牟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被告人冉某犯抢劫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效果】
这是一起学生校园犯罪案件,引人深思。
通过崔月清律师的辩护,法院在对三被告人的量刑中,使王某受到了最轻的处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