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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经典案例(18):陈某寻衅滋事案被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19-06-30 23:25:39来源:admin浏览次数 591

未成年人网吧索要他人一部手机转手以200元卖出,被控犯寻衅滋事罪,经辩护,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由:寻衅滋事

被告人:陈某某(开庭时未满18岁)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郑管检刑诉【2008432号起诉书

审判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号:(2008)管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指控】

200871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8432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指控:

2008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一网吧上网时,认为被害人董华(未成年)上网聊天时调戏了其嫂子“静静”,遂伙同一名叫“小孩”的男子(在逃)对董华拳打脚踢,后陈某某向董华强行索要现金20元。同年31322时许,陈某某在上述网吧,以借用董华手机为名,并以“你不借给我用,我立即给你手机摔了,再揍你一顿。”等言语威胁,将董华一部诺基亚5200手机抢走。当日,陈某某将该手机以200元价格销出。经鉴定,赃物价值120元,现未追回。对陈某某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法院判决。

【律师辩护要点】

1、陈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陈某某无前科,无违法记录。

3、陈某某家庭条件困难,过早离开校园,缺乏家庭教育,法制意识淡薄。

4、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

5、对未成年人犯罪应重在教育,惩罚为辅。

【判决结果】

200886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辩护效果】

辩护人鉴于接受委托时,被告人已被羁押在看守所数月,故不再尝试做无罪辩胡。本案罪轻辩护效果较好。因为被告人陈某以强凌弱,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并强拿硬要财物,其行为本身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已内量刑。本案经辩护,法院做了最轻判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达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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