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出资以他人名义购买汽车 后抵押贷款,指使他人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公安以涉嫌盗窃罪立案,检察机关以构成诈骗罪 起诉,经辩护,法院认定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案由:诈骗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郑管检刑诉【2012】526号起诉书
审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号:(2012)管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指控】
2012年8月2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2】526号起诉书指控:
2011年7月20日,李某购买一辆二手车,因无暂住证而登记1在郭某名下。同年7月25日,由郭某出面将该车以8、5万元抵押给李某的熟人张某。后李某张张某约到KTV唱歌并将该车的另一把钥匙交给他人将车开走。张某发现车丢后报警。现该车已发还给张某。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判决】
2012年11月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
【辩护效果】
这是崔月清律师辩护工作中又一例成功判处缓刑的案件。
辩护人对本案量刑提出的“缓刑”意见得到了该院审判委员会的认可,判决采纳了这一观点。辩护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