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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如何成合格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1-12-24 06:48:17来源:admin浏览次数 272

刑事视野 2021-12-19 1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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