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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游泳溺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7-30 18:07:40来源:admin浏览次数 108

转自《豫法阳光》

2024年6月,30岁的王某提议和22岁的牛某、21岁的常某饭后去水库游泳,三人一拍即合。到了水库后,王某问牛某和常某会不会游泳,两人都说“会一点”,随后便一同下水。可谁也没想到,意外突然发生——牛某和常某疑似溺水。王某先把牛某拉到浅水区,等他再去救常某时,常某已经沉入水中,最终不幸溺亡。事后,常某的父母将王某、牛某以及水库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法院调查发现,出事的水库是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方早已在周围架设铁丝围栏,进出口和周边也明确设有“禁止游泳、垂钓”等警示标语。

那么,这起悲剧中,各方责任该如何划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水库不是游泳场所,对周围的警示标识视而不见,还在没有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下水,对自身溺亡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游泳的发起人,对本地情况更熟悉,明知另外两人水性一般,却主动提议去没有安全设施的危险水域,作为先行组织者,有义务防范危险发生。虽然他救了牛某,也采取了报警等措施,但没能阻止常某溺亡,未尽到安全责任,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牛某同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去陌生水域游泳有危险,不仅没劝阻,还主动开车协助同行,也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水库管理方已经设置了围栏和警示标语,尽到了管理义务,没有侵权行为,无需担责。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野外水域环境复杂,风险难测,切勿心存侥幸。结伴出行时,更要相互提醒、谨慎行事,别让一时的清凉变成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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