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月清解读律师漫画系列17】:案件调解引来几家欢喜
发布时间:2022-02-16 16:11:21来源:admin浏览次数 420
【解读律师漫画系列之17】
案件和解引来几多欢喜
--浅谈律师办案中的和解结案
崔月清
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体系中,民事案件是100%适用调解结案,刑事案件是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行政案件原则上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或者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比如行政处罚案件,法院可以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对处罚幅度进行调解),法院可以调解方式结案。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双方经法院调解,取得共识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出具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的调解书后即可结案。 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方式,贯穿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法。调解方式结案有很多优点:调解是在双方互相谅解、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既解决纠纷,又维护团结,有助于双方今后保持良好关系;避免上诉的诉累;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必像判决书那样等待生效期限;制作方法比判决书简便,能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影响当事人申请执行。调解书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含上述所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协商,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达成协议,为此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法院的调解一经成立,与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当事人一方不自动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一经调解结案,会带来几方欢喜。
1、当事人高兴。当事人前无仇后无冤的,即使纠纷再多,问题再大,通常来说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当事人都换位思考,都从对方角度多考虑问题,互谅互让,一般没有解决不了的纠纷。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是中国老百姓都懂得道理。双方自行和解(一般需要双方的律师参与或主导)达成和解,或由第三方(法院主持调解)进而达成调解,能够使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及时得到化解。问题解决了,当事人不再受诉讼拖累,自然就高兴了。
2、法院顺利结案。众所周知,各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院的压力和法官的工作量都很大,案件经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经法院审核,如遵循了自愿、合法原则,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况下,法院会在第一时间以出具调解书的方式予以司法确认。随着速裁,简易等诉讼程序的强化,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会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这可以大大的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这也是法院、法官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3、律师代理终结。一个案件,律师从受理到法院对该案下达判决或调解法律文书后,律师的阶段性代理工作(或者一审或者二审或者再审)即告终结。无论原告的律师还是被告的律师,能够积极促成自己代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又从中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到了利益最大化,也是了不起的成果。律师的代理工作主要是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解决方式不一定非要到开庭时唇枪舌剑,慷慨激昂,如果能够在庭下通过和风细雨方式把问题解决了,岂不更好!
如果不考虑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但就律师开展调解工作来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律师开展调解工作是一门难度不小的课题。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解的方案制定,时机把握,谈判策略等等无一不在考验着办案律师的综合能力。调解既是手段也是能力。有些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在这个律师手里费尽周折就是调不成,但到了另一个律师手中难题可能就迎刃而解了,障碍也比较容易扫除。律师事务所应该在加强对律师调解技能的培训的同时, 律师个人也要尽快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以适应案件调解工作的需要。
律师朋友们切记,律师是成事的而不是坏事的,当案件的己方当事人表达出有调解和解意愿情况下,当案件出现稍纵即逝的调解和解契机时,代理律师一定要敏锐的去加以把握,以争取调解和解成果
(漫画原创:付希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