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还款”案件事实尘埃落定(安阳中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1(原审被告):毛某
上诉人2(原审被告):杨某
上诉人3(原审被告):郑州XX贸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冯
委托代理人:崔月清律师、王智会律师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案号:(2021)豫05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请求】
上诉人认为案涉借款数额、“代还款”数额、上诉费数额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
1、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毛某、杨某、郑州XX贸易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1、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数额为150万元;
2、毛某和闫某二人关于借款如何使用,以及还款方式的约定,与老冯无关。
【法院判决】
二审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1、闫某向老冯借款前的转款和备注有毛某名字的转款可以认定为“代还款”。
2、毛某和闫某之间关于借款如何使用、如何还款的约定,不能对抗老冯;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上诉费计算偏高,同时,纠正了二审受理费。
【代理观点】
一、“代还款”事实客观存在,“代还款”为1083281元
结合转款时间、转款金额、备注情况综合来看,第一笔借款中,闫红彦代还款本金601115.2元及利息194668.8元(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第二笔借款中,闫红彦代还款本金187497元及利息100000元(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代还款”总额为1083281元。
二、预交的上诉费数额错误
一审判决上诉人对1159519.2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仅需预交上诉费15235.67元,而不是19484元。
【代理效果】
1、巩固了“代还款”事实存在的代理成果。
2、进一步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