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还款”案件事实扑朔迷离?(林州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老冯
被告1:毛某
被告2:杨某
被告3:郑州XX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月清律师、王智会律师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文书案号:(2021)豫0581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毛某因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经闫某(同学)介绍通过小冯向老冯借款150万元(闫某使用50万元),借期2年,月息2分,共同借款人杨某(毛某的妻子),保证人闫某、郑州XX贸易公司,双方在《借据》上签名盖章,老冯于借款当日向毛某转款150万元。
【原告诉称】
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109149元,共计2609149元。
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毛某辩称:
1、借款数额高于口头约定、借款期限长于口头约定。闫某使用了第一笔借款中50万元,两笔借款数额实际为100万。
2、毛某通过闫某向老冯,履行了还款义务,已结清借款本息。
杨某、郑州XX贸易公司同毛某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总额为150万元;
2、闫某“代还款”事实成立,“代还款”数额为607870元;
3、老冯和闫某、毛某和闫某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某、杨某、郑州XX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老冯借款1159519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观点】
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并非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借款前互不相识,未对借贷内容有过任何直接沟通,全程系通过中间人闫某和小冯操作完成,造成原被告双方对借贷合意内容不完全一致,如: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类似“背靠背”借贷。对此,本律师提出:
(一)闫某“代还款”事实客观存在
1、还款前,闫某电话告知小冯说代毛某还款,小冯明确表示“行”。
2、老冯在《起诉状》中明确认可“闫某代还445611元”借款本息;
3、老冯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庭审中也认可“代还款”事实;
4、还款时,闫某在转款记录中备注有“毛某”的名字;
5、闫某与借贷双方的关系甚好,又是保证人,实际用款人之一,由闫某“代还款”合乎情理。
(二)毛某已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1、毛某向闫某的转款时间、转款金额、转款性质存在明显的规律性,系用于偿还老冯的借款。
2、闫某向老冯的转款时间、转款金额也存在明显的规律性,转款前经过小冯同意,转款记录中有备注“毛某”的名字,系代毛某还款。
3、老冯收到闫某转款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向毛某催要借款,可以推定闫某“代还款”。
【代理效果】
1、当事人先前已经经历了两起连续败诉案例的打击,本案又恰逢郑州7.20水灾和疫情期间,毛某通过视频方式办理委托。律师临危受命,紧急申请转换为普通程序并延期审理,经过庭前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的“代还款”事实成立的观点被法院采信,为委托人挽回了70多万元经济损失,可谓是“虎口拔牙”。
2、判决被告承担还款115万及利息,远远低于原告主张的260万,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希望委托律师继续代理二审,一审的代理成果为二审的代理打下坚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