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8:00-20:00 Add: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9号河南信息广场

微信二维码
来访路线 13015506711

崔月清律师团队经典案例(63):李XX与张XX离婚纠纷案(新乡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20 18:28:02来源:admin浏览次数 429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XX

代理人:陈盼盼律师、王智会律师

被告:XX

审理法院:新乡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豫0721民初2345

【原告诉求】

2000年农历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421日在新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长子出生,2007年次子出生。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于201836日和201942日两次向新乡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自2019918日,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有近2年之久,期间原、被告一直两地分居,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再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及其父母多次阻碍原告看望孩子。

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门市部两个;双方于201455日出资购买位于新乡市房屋一套。另购镇上门面房2套、别墅1套,因客观原因是原、被告未用自己的名字签定购房合同。

【被告辩称】

1、同意离婚;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购买有新乡市商品房一套其他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孩子一直随爷爷奶奶、爸爸生活,应由男方直接抚养。

【律师观点】

    1、男方已提起两次离婚诉讼,法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2、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从小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辅导孩子学习,在孩子身上花费心血较多,特别是二儿子今年14岁,处于青春期,需要母亲的关心和爱护。且女方在郑州生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较好的教育资源,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原告已过育龄期且已于2018年做绝育手术,后期无法再有自己的孩子。

3、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有新乡市商品房一套、门市部货物。

3、律师希望在调查收集证据扎实的基础上,为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力争通过双方调解解决纠纷。

【裁判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

3、商品房归原告所有;

4、被告补偿原告38万元;

5、其余财产归两个婚生子所有;

【代理效果】

    1、经过律师的前期调查,收集了大量有力证据。为开庭时达成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经过律师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不但平衡双方利益,同时最大程度的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使双方都能解除痛苦的婚姻生活,开启美好的新生活。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