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合同纠纷
当事人:天津XXX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崔月清律师、陈盼盼律师
代理阶段:二审
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2020)津03民终3680号
【案情概要】
2017年2月14日,天津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息壤·中国”代理协议》(1),协议约定:(甲方)被告授权(乙方)原告在河南省内提供息壤(Hydrorock®))、息壤沙(Hydrosand®)以及其他多样化产品的销售和产品服务,成为被告的代理商,授权期限一年,自2017年2月4至2018年2月4日,乙方向甲方交纳10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于合同到期后返还。
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60万元、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40万元,共计100万元。
2018年1月27日,原、被告继续签订《“息壤·中国”代理协议》(2),协议内容同《代理协议》(1),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7日。合同到期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申请退还100万元保证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形成此诉。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判决第二项,提起上诉。
【代理观点】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2、根据2018年1月27日上诉人与XXX公司签订的《息壤.中国代理协议》第5.4款约定:“保证金于合同到期或终止后返还,甲方(上诉人)在收到乙方(XXX公司)书面申请10日内,将剩余保证金退回到乙方(思XXX公司)账户,根据XXX公司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已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XXX公司主张退回保证金的书面申请,按照协议约定上诉人应于2019年5月3日将100万元保证金退回至XXX公司账户。但上诉人并未依约定退还保证金,直至今日,亦未予以退还。上诉人长期占用XXX公司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的行为,给XXX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效果】
1、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2、本案通过律师代理工作,经过法院一审、二审,XXX公司诉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律师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赏和认可。
裁判文书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0fbad863f104b5e8948ac46013222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