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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刑辩团队经典案例(42):合同纠纷(天津滨海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12 11:04:33来源:admin浏览次数 714


案由:合同纠纷

当事人:天津XXX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陈盼盼律师、王智会(实习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2020)津0116民初13420

【案情概要】

2017年214日,天津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息壤·中国”代理协议》(1),协议约定:(甲方)被告授权(乙方)原告在河南省内提供息壤(Hydrorock®)、息壤沙(Hydrosand®)以及其他多样化产品的销售和产品服务,成为被告的代理商,授权期限一年,自201724201824日,乙方向甲方交纳10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于合同到期后返还。

原告分别于20161019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60万元、于2017124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40万元,共计100万元。

2018年127日,原、被告继续签订《“息壤·中国”代理协议》(2),协议内容同《代理协议》(1),合同期限自2018127日至2019127日。合同到期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申请退还100万元保证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形成此诉。

【代理观点】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息壤.中国代理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退还100万元保证金。

2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占用原告100万元保证金期间的利息。

3、关于被告当庭主张原告初始提货量不够,构成违约应予以罚没保证金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起诉前>

1)被告方安排专人负责与原告方对接100万元保证金退还事宜。

2被告出具《企业往来账款询证函》对欠付原告10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予以认可。

<起诉后>

3)被告出具《关于协商天津XXX有限公司保证金的函》,承诺退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

【判决结果】

1、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

2、被告自20195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代理效果】

1、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达到了律师的预期代理目的。

2、从立案到判决仅47天时间,高效率的完成了律师的代理工作。

3、本案件通过律师的代理不仅高效率的取得判决结果,而且高质量的完成代理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赏和极大程度的肯定。

裁判文书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c407ab2e2d847e29a26ac4500af3a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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