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战“惜败,看律师如何扭转乾坤)
终审改判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诉人(保证人)梁某某、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月清律师、王智会(实习)律师
代理阶段:二审(终审)
审判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2020)豫03民终3418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6日,A公司以补充流动资金为由与洛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A公司向洛阳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期12个月,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6日,年利率为14.4%,按月计息。同日,B担保公司、胡某、梁某某和赵某某分别与洛阳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作为保证人为A公司向洛阳银行的15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洛阳银行将借款150万元汇入A公司指定账户。A公司收到借款陆续付息4265.43元后,不再支付剩余借款本息,故洛阳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偿还洛阳银行借款本金1499999.96元及利息、复息、罚息。
一审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缺席审理,判决A公司偿还洛阳银行借款本金1499999.96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梁某某、赵某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某某、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送达程序不当为由发回重审。2020年3月份,恰逢疫情期间,重审法院采用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判决赵某某、梁某某对A公司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人不服原审判决,前来郑州委托崔月清律师团队代理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一、 原审法院滥用公告送达程序,严重损害梁某某、赵某某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 洛阳银行主张梁某某、赵某某在《保证合同》落款处签名、按手印,但未能提供2014年11月6日保证人签署相关合同的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贷款的必要资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三、 原审法院单凭梁某某、赵某某不否认曾在2014年2月份的《保证合同》签字,就认定《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据此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却忽视了保证人没有在2014年11月6日的《保证合同》签字的客观事实,系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洛阳银行“移花接木”的行为涉嫌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和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梁某某、赵某某将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四、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时27个月之久,虽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但重要诉讼当事人B担保公司未到庭,基本事实仍未查清。终审法院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依法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判并改判保证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终审判决】
1、 维持A公司向洛阳银行偿还借款本息部分;
2、 撤销梁某某、赵某某对A公司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
3、 变更为B担保公司、胡某对A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理效果】
终审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1.认定梁某某、赵某某没有在2014年11月6日的《保证合同》签名的抗辩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重新审查上诉人的证据予以采信。同时,认定洛阳银行没有提供签订合同时的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代理人通过提出原审送达程序违法等方式,促使终审法院重视发回重审后仍事实不清又上诉的案件,并依法在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审判决不合法的部分,依法改判梁某某、赵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3.案件的改判实现了当事人期望的公平正义,解除了强行套在其身上的枷锁,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也达到了代理律师的预期目的。最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受到了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的高度赞赏。
(2020)豫03民终3418号民事判决书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c0a61e228e544cfb0c5abf30115e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