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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律典型案例(39) :张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串通投标案

发布时间:2020-08-31 12:12:50来源:admin浏览次数 697

张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串通投标案

(数罪并罚宣告缓刑)

CCTV2“经济半小时”报道引发多人行政追责和多起刑事犯罪案件)

案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串通投标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判决案号:(2019)豫1221刑初486

被告人:张某才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王智会(实习)律师

公诉指控

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才以A公司名义承接河南省渑池县仁村乡雪白村易地搬迁项目,先垫资施工。2016年12月,为顺利验收并结算工程款,张某才承诺每家陪标公司2000元好处费的方式,让其参与陪标,后A公司中标。被告人崔某群施工过程中,因赶工期、使用煤矸石砖、在土层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回填夯实、在房屋主体结构盖好后未等墙面沉降稳定就使用砂浆粉刷等原因,导致房屋出现地坪塌陷,墙面出现裂缝,部分墙皮脱落,门前台阶粉刷层裂缝等问题。2019410日,中央电视台二套曝光雪白项目“扶贫房变闹心房”,并被各大媒体转载,大量网民点击、评论(201941—1027日,点击量达7.9亿人次)。案发后,张某才所在的会盟公司对雪白项目进行维修,费用共计1006458.5元。

辩护意见

张某才的行为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串通投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

一、   涉案工程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二、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瑕疵)系选址先天不足、没有做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治理、建设单位强令冬季赶工期、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多因造成

三、   本案系单位犯罪,张某才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四、   全面、客观、公正、理性的看待新闻媒体的报道及转载。

张某才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谅解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

辩护效果

一审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

1.案件经过央视媒体的报道及转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2.认定工程选址先天不足,案发系多因一果;

3.工程质量没有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严重后果,部分缺陷问题已修缮、赔偿,量刑时充分考虑;

4.张某才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定量刑情节;

5.正视新闻媒体对雪白工程的报道,尊重事实和法律,数罪并罚,宣告缓刑,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019)豫1221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cffb33667e3453d9adbac140117f1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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