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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律师团队经典案例(75):平某与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4-04-12 17:19:44来源:admin浏览次数 336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海兰村委会

代理人:朱子凡律师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

案号:(2023)豫民再849号


【案情简介】

2003年,平某从外村嫁入郑州市海兰村,并将户口迁到该村,不再享受外村的村民待遇。2009年,海兰村进行整体改制。经全体村民户代表投票表决,通过了“整体转制村民待遇界定条件”的规定。村改制小组共同研究确定了第三榜享受村民待遇人员名单,并予张贴公布,平某并不在此名单之中。

2011年,海兰村委会与红月啤酒厂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海兰村委会将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红月啤酒厂,土地转让价款受益人为1011名海兰村村民,每人受益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同年陇海村委会经改制成立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向“三榜定案”界定的 1011 名村民每人发放开发征用土地补偿款 4万元。由于平某不在“三榜定案”界定的名单之列,没有领取海兰村委会发放的土地和资产转让款 54万元。


【此前诉讼过程】

1.一审胜诉。2018年,平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海兰村委会支付平某土地补偿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54 万元,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平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驳回起诉,撤销一审判决。海兰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平某的起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村民待遇问题,不是一般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平某的起诉。

3.再审申请被驳回。平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判决无误,驳回平某的再审申请。


【代理观点】

1. 介于案件二审裁定已生效,再审申请也被驳回,只能通过民事检察监督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应向检察院申诉,再通过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将本案发回做出实体审理。

2. 本案争议标的是土地补偿费分配,而非确认村民待遇,本案案由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属于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3. 平某具有海兰村村民资格。综合考虑平某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等因素,可认定平某具有海兰村村民资格。

4. 村民自治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毫无边界


【裁判结果】

1. 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代理律师介入后,再次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郑州市检经审查决定提请抗诉,报请河南省检进一步审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 河南省高院提审,再审裁定撤销二审裁定,发回二审法院(郑州市中院)继续审理。再审中法官着重听取了律师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应对该村民表决事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侵害平某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意见作出实体判决。



3. 郑州市中院继续审理后,判驳回海兰村委会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效果】

我方胜诉。本案中通过律师代理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找到朱子凡律师代理抗诉及再审工作。鉴于抗诉是本案仅剩的救济途径,同时考虑到抗诉再审案件高达93%的改判率,可以说检察机关是否提起抗诉是本案的关键。代理律师介入后,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传达代理观点并提交抗诉阶段代理意见。之后,省检经过审查决定提起抗诉,可以说本案的代理工作已经成功了一大半。

通过再审庭审,合议庭通过代理律师的庭审发言,充分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本案确实属于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撤销原二审判决,由二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最后二审法院重新裁定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当事人作为外村嫁进来的媳妇,村里因此不向她发放征地补偿款,是极不公平的,违背男女平等原则。自2017年提起诉讼,到今年的二审判决作出支持原一审判决,已经过去了七年,其中坎坷重重,诉讼过程极为复杂。经过律师的代理工作,最终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律师提醒】

村民自治是法治现代化要求之下的“规则之治”,应严守边界,正确认识村规民约、村民自治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关系,不能违反平等原则,对村民差别对待。如果遇到此类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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