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摔伤谁之过?
案由:侵权纠纷
原告:苏X
被告:河南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仝斌斌、樊刚
代理人:朱子凡律师、徐亚芳实习律师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豫 0191 民初 15298 号
【案情简介】
2023 年 5 月 6 日,苏某的丈夫王某通过美团APP网上预订方式在河南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经营的xx酒店预订特价双床房2 间。当天,苏某入住该酒店xx号房间。当晚,苏某洗浴时在该房间的洗手间内摔倒,导致下颌皮肤裂伤。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酒店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总计14148.14 元;
2、判令被告仝xx、樊x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酒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
1、原告与被告酒店间并不存在旅店服务合同关系;
2、原告诉称“因花洒损坏而滑倒摔伤”证据不足;
3、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等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5、樊刚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1.原告摔伤主要是原告自身过错造成的,无证据证明是被告酒店导致地面湿滑的,原告诉求被告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有违公平原则。
2.就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用而言,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应不予计算。
3.被告酒店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4.原告要求樊x承担补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常见误区】
问:未办理登记入住的房客,不是酒店的客户,酒店是不是不需要对其安全负责?
答: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酒店作为一个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酒店的管理人对入住宾馆的旅客(包括潜在消费者)以及进入场所的其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所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即便是没有来酒店消费,只是来酒店借用洗手间的访客,酒店也对其有着安保义务。
当然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律规定也只是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尽到合理尺度和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会过度要求经营者或管理者提供明显超出现有物质基础和管理服务水平的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结果】
1、被告河南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苏x支付赔偿款 2559.26 元;
2、驳回原告苏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效果】
1、经过律师的前期调查,收集了大量有力证据证明酒店已尽到安保义务,使原告当庭降低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开庭时,在双方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状请求事项中的赔偿金额3万元,变更为14148. 14元。
2、通过法庭发问,使案件事实水落石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个人陈述对于其摔伤事实的原因描述各不相同,律师通过法庭发问使得法官认可了代理律师提出的观点——原告摔倒主要是因为其自身并未尽到注意义务。
3、驳斥了原告不合理的诉请,最终法院仅判决酒店对原告支付赔偿款 2559.26 元。原告除了要求酒店支付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外,还要求酒店支付其误工费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等不合理费用。下巴处3cm长的裂伤,根本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原告要求支付误工费等费用确实是在狮子大开口。律师结合事实和法律驳斥了这些不合理的诉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