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被告人:某民爆公司分公司、某某民爆公司、付某、贺某、张某1、张某2
委托人:付某
辩护律师:崔月清
代理阶段:一审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上检刑诉【2022】529号
审理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3)豫1722刑初55号
【引子】
本案一波三折。接受委托时还是在2021年的初秋,气候颇为炎热。耗时两年,案件终于在今年春节过后不久开庭。在桃花盛开的时节,辩护人收到了法院发来的判决书。
(2021年初秋,崔月清律师前往平舆县公安局了解案件情况)
(2021年深秋,崔月清与朱子凡律师前往平舆检察院,反映律师会见难情况)
(2022年夏,崔月清律师前往上蔡县检察院阅卷,与检察官沟通。)
(2023年初春,崔月清与朱子凡律师前往上蔡县人民法院开庭)
2021年初秋的一个傍晚,当事人家属从外地急匆匆地赶赴郑州,要来律所和崔月清律师会面详谈。当事人家属在会见中,表示了诚挚恳切的委托愿望,崔月清律师在了解案情和家属的需求后接受了委托。家属在委托之初明确表示此案并不涉黑涉恶,但接下来辩护律师与当地公安的沟通却并不顺畅。
辩护律师前往办案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之时,办案机关却表示此案可能与当地影响力颇大的某涉黑案件有牵连,已移交专案组负责侦办,委托手续只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在前往当事人被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时,看守所的值班民警却说查无此人。秋去冬来,辩护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这次值班民警直接请出了看守所所长,所长和辩护律师沟通交流的大意就是这个人目前你不能见,等到案件送到检察院,你再来。
难道这个案件就这么棘手吗?辩护律师的工作该如何开展呢?最后又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呢?还请看下文。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某民爆公司分公司和某某民爆公司名义上是两个公司,但在一个场所办公,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其中某民爆公司分公司系销售公司,某某民爆公司系爆破服务公司。
总经理付某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宜,副总经理贺某负责某民爆公司分公司的某1炸药库工作,副总经理高某负责某某民爆公司某2炸药库和日常爆破等工作;副总经理刘某负责公司安全和日常爆破等工作;副总经理付某2负责工程技术和日常爆破等工作。
公司设业务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等工作,设调度部负责公司开展爆破业务时的人员调度等工作,其中张某1任业务部部长,张某2任调度部部长,张某3系业务部工作人员。
公司在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行为。被告单位某民爆公司分公司、某某民爆公司,被告人付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被告人贺某、张某1、张某2非法买卖爆炸物,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追究被告单位某民爆公司分公司、某某民爆公司,被告人付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贺某、张某1、张某2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于2022年12月30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观点】
一、本案并不涉黑涉恶,某民爆公司分公司、某某民爆公司向矿企销售民爆物品以及提供爆破服务均是在行业主管机关的审批监管下进行的,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属于正常的业务开展,不是犯罪。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公司车辆及冻结的公司账户及个人账户等证据材料应当随案移送。扣押的公司车辆属于生产车辆,冻结的公司帐户是公户,其中的账款均是正常经营所得。扣押车辆、冻结账户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应予解封。
三、本案是一果多因,既有付某等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当地政府及民爆行业主管机关监管不力的因素。
四、本案是单位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应按照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付某的责任。
五、涉案民爆物品均已用于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没有造成社会危险,故对付某可依法从轻处罚。
六、同案人付某2、高某、刘某、张某3等人的供述与辩解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七、量刑方面:
1、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付某能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付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此前多次被评为优秀管理者;
4、付某系民营企业家,对其宣告缓刑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5、付某身患疾病,判处缓刑更有利于其身体康复,体现人性执法。
【法院判决】
2023年3月13日,河南省上蔡县法院作出(2023)豫1722刑初55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单位某民爆公司分公司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二、被告单位某某民爆公司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付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贺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五、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六、被告人张某2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辩护效果】
本案中,崔月清律师接受的是全阶段的委托,律师从侦查阶段变开始介入,辩护工作一直持续到一审阶段,在每个阶段辩护律师都充分履行辩护职责,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1. 本案前期一直无法摆脱涉黑涉恶的嫌疑,经过辩护律师和公安、检察院的多次沟通交流,使得检察院最终接受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将本案从涉黑案件中剥离出来。
2. 本案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有8起,辩护律师多次前往驻马店市检与主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本案的事实不清,8起犯罪事实的指控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使得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观点,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并且在最终起诉时,只在起诉书中指控了3起犯罪事实。
3.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并未将某民爆公司分公司和某某民爆公司列为犯罪主体,但却在侦查阶段扣押了两公司的车辆,并冻结了公司账户,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辩护律师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使得检察官发现公安并未随案移送财产线索,通过检查监督的形式解除了对两公司车辆及公司帐户的扣押和冻结。
4. 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交流是卓有成效的,这点在量刑建议中也有体现。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的量刑区间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至死刑,两档量刑区间的适用区别是在犯罪主体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数量。本案中的涉案民爆物品数量数以吨计,远超过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数量规定。辩护律师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本案是单位犯罪,两公司是专门从事民爆物品买卖与爆破的公司,和其他案例中私自制造爆炸物进行买卖的情形显著不同,应考虑本案两单位的经营属性,最终检察院接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中将本案作为单位犯罪,并在量刑建议中建议对付某适用有期徒刑三年。
5. 在案件被起诉后,律师的下列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1)本案是单位犯罪,付某与单位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照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付某的责任。
(2)涉案民爆物品均已用于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没有造成社会危险,故对付某可依法从轻处罚。
【代理遗憾】
2022年是检察院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元年,最高检鼓励每个检察院尽可能地办理一起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本案是完全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条件的,并且经辩护律师查询,上蔡县已经成立了相关机构,有条件进行涉案企业合规。通过涉案企业合规,可以将本案的问题在检察院阶段解决,不必起诉至法院,实现社会效果、法治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辩护律师多次建议检察院对本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引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通过合规整改,优化涉案企业的税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监察制度及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机制等,检察院也可根据第三方组织出具的合规整改结果考察报告,对涉案人员做出附条件缓刑的决定,既能化解社会矛盾,防止企业再犯罪,又能体现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大政方针。略显遗憾的是当地县检察院因从未办过此类案件,而拒绝了辩护律师的申请。